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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佛山陶瓷网】电代煤、气代煤价格政策扩至全省17市 |
【zhengce】2018-12-24发表: 电代煤、气代煤价格政策扩至全省17市 11月23日,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《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》。内容如下: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、省政府要求,为科学有序推进全省清洁取暖工 电代煤、气代煤价格政策扩至全省17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(图片来源于网络,侵删)一、扩大电代煤、气代煤价格政策适用范围根据全省清洁取暖工作进程,将电代煤、气代煤价格政策实施范围由7个传输通道城市,扩大至全省17城市。 二、优化电代煤价格政策(一)“一户一表”居民电代煤用户,电价政策由“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”,调整为“采暖季(11月至次年3月)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”。 (四)明确电代煤用户确认流程1.居民电代煤用户是指依据《山东省7个传输通道城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》(鲁建发〔2017〕5号)、《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(2018-2022年)》(鲁政字〔2018〕178号)及2018-2022年各年度计划确定实施电代煤改造的居民用户。 2.根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(2018-2022年)的通知》(鲁政字〔2018〕178号)要求,各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作为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。 三、完善气代煤价格政策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,要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7〕1684号)规定,通过明确气代煤门站价格政策,完善销售价格政策,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,保障当地气代煤工作顺利推进。 四、其他事项(一)为规范电价管理,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》(鲁价格一发〔2014〕87号)中“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、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、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‘一户一表’居民用户”,按本通知中“一户一表”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执行。 各市投资完成情况(项目用途、投资金额、工程进度、核准情况、财政补贴等),由当地电网企业定期上报各市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),各市初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。 五、有关要求每年5月31日前,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电代煤清单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,报省发展改革委。 (【zhengce】更新:2018/12/24 23:30:4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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